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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广东省音乐家协会(简称广东省音协),英文译名是GUANGDONG MUSICIANS ASSOCIATION ,简写GDM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广东省音乐家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联系社会面向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省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依照本章程,按自身特点开展活动,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促进我省音乐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广东省文联),是广东省文联的团体会员;接受广东省文联和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龙口西路550号13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二)本会在广东省委宣传部和广东省文联的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完成党和政府交托的任务。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我省音乐界的情况;
(三)组织会员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我省音乐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发扬民主,恪守良好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自觉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
(四)组织会员深入生活,开展创作活动。提倡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艺术观。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鼓励题材、体裁、形式及风格的多样化。努力繁荣我省音乐创作,努力提高音乐作品的思想性与艺术性;
(五)举办演出观摩和交流座谈等活动,促进音乐表演艺术和音乐教育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六)组织学术研讨活动,促进音乐评论、音乐理论工作的创新与提高;
(七)组织会员搜集、整理、研究我国特别是我省民族民间音乐的文化遗产,继承和发扬民族音乐的优良传统;
(八)开展社会音乐活动,组织会员参加音乐普及工作,关心、参与国民音乐教育,为提高国民音乐素质而努力做出贡献;
(九)组织比赛、评奖活动,对我省在音乐活动中有显著成就和突出贡献的音乐家,予以大力宣传和表彰;
(十)促进并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音乐组织和音乐家的联系和往来,为弘扬中华民族文化和促进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十一)积极促进国际音乐文化交流,增进与各国音乐组织和音乐家的友好往来。在吸收和借鉴国外音乐的同时,向国外推荐优秀的广东音乐,为世界音乐文化的发展做出贡献;
(十二)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依据国家政策发展音乐文化产业,兴办有利于我省音乐事业发展的服务机构,探索与发挥行业协会功能。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法人治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凡生活或工作在广东省内的中国公民, 在音乐创作、表演、评论、教学、编辑、翻译、对外交流、音乐普及和组织工作等方面有一定成就的音乐工作者。 
    (四)团体会员包括省内各地级以上市音乐家协会,以及省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音乐专业团体、协会、学会、研究会及相应的组织和社团。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所在市音协(文联)或省直属文艺院团、音乐院校或有关音乐专业文化公司的推荐; 
    (三)经本会理事会(主席团)会议或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履行必要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四)会员由本会发给“广东省音乐家协会会员证”。 
    (五)居住在本省的中国音乐家协会会员为本会当然会员。省外会员移居本省者,可凭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音乐家协会的介绍信或相关证明,经本会审核批准予以转会。
    (六)入会会员在本会网站、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主席、专职副主席、副主席、主席团成员、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本会举办活动的权利; 
    (三)享有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使用音乐家称谓和相关待遇的权利,以及要求维护正当权益的请求; 
    (五)享有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六)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七)享有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必须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每年交纳会费50元,65岁以上者可免交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团体会员单位受本会委托设联络员,联系在该单位的会员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凡累计3年不交会费的会员,不履行义务的,本会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主席、专职副主席、副主席、主席团成员、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届中视情况召开。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或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举产生。会员代表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则上不能委托其他人员代其出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代表。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是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任期 5 年。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广东省文联审查并经省委宣传部批准同意、省民政厅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会会员;
(二)年龄不超过60岁;
(三)任地市音协主席、省直音乐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在5年内,本人作品或作为主创人员参与集体创作的作品曾获全国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中国艺术教育奖、全国音乐舞蹈比赛、金钟奖等奖项(如获以上奖项区分等次,则须获得该奖项的最高等次)。
(五)在特定文艺领域有突出贡献,或为有关文艺创作、展演、生产、收藏、教育、研究、经营及中介服务机构(含民营)的主要负责人,经报请广东省文联批准同意的。
第二十九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一并调整。各团体会员单位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代表大会代表和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如有工作变动,由团体会员单位另行推举替补人选,报本会主席团审批。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主席团成员)、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主席团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对本会的管理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不定期举行,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由常务理事会(主席团)召集。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主席团)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主席授权的副主席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主席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不能委托其他人员代其出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席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者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三)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主席团),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主席、专职副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主席团成员)、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实行差额选举。常务理事会(主席团)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主席团)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主席团)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主席团)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驻会专职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主席团)会议由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主席或者有1/3以上常务理事会(主席团)组成人员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主席团)会议,主席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会(主席团)组成人员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主席团)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会(主席团)组成人员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主席团)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主席团)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应由常务理事会(主席团)组成人员本人出席。常务理事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不能委托其他人员代其出席。常务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主席团)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会(主席团)组成人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主席团)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会(主席团)组成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委宣传部和省文联审查并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备案,方可任职。
第四十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团)、监事会议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常务理事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团)、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会(主席团)组成人员、监事当场审阅签名。
本会主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委宣传部和省文联审查并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备案,方可任职。
第四十一条  驻会工作人员由省文联机关推荐。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省文联推荐,由专职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主席团)。常务理事会(主席团)由主席、专职副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主席团成员)、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主席团)行使理事会职权。另本会设名誉主席,由常务理事会(主席团)推举和聘请。
第四十二条  需要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广东音乐界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大的声誉; 
(三)主席连任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新提名的主席人选年龄不超过63周岁,副主席、常务理事(主席团成员)及秘书长人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主席连任不超过两届。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等额选举方式,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文联和省委宣传部批准并经省民政厅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五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团)行使的职权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制订、审议、监督本会的年度工作; 
(四)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五)批准和授予荣誉职务、名誉称号;
(六)常务理事会(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常务理事会(主席团)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会根据实际情况可聘任名誉职务和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十六条 本会常驻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由广东省文联选派。本会专职副主席原则上兼任秘书长,专职副主席、秘书长由广东省文联党组提名,本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团)任命。专职副主席(或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专业委员会以及地级以上市音协开展活动;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主席团)决定;
(六)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主席团)决定;
(七)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主席团)审议;
(八)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主席团)批准;
(九)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主席团)审议;
(十)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会(主席团)组成人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团)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会(主席团)组成人员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会(主席团)组成人员、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会(主席团)组成人员、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省民政厅、省文联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议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常务理事会(主席团)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广东省音乐家协会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员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艺术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五)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五条  本会会费标准:每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50元,65岁以上者免交会费;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孽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主席团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一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二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文联财务结算中心统一管理,由文联统一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四条  本会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主席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五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主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团)、监事会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省民政厅和省文联的监督检查。省民政厅和省文联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六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广东省文联和省民政厅。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六十八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文联和广东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文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广东省民政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文联和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6年11月7日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